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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发布时间:2018/11/03 点击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可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事宜,771,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

953股为基数,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同日。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占公司总股本0.6336%;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0月10日;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8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其满足《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解锁数量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400 股,。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解锁股数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3、2016年7月27日。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设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及流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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